[清廉人医] 警示案例合集,以案释法,以案为鉴
【清廉人医】警示案例合集,以案释法,以案为鉴 廉洁从业 九项准则 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医德医风是医者的立身之本,更是医院发展的生命线。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仅有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还可以提升医疗品质,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希望全院医务工作者持续增强廉洁教育共鸣,以案为鉴,守护医院清风。 案例一 杭州市临安区某医院信息设备科原副科长谢某某违法统方获利及收受药品回扣案。 2008年至2021年,谢某某利用从事临安区某医院网络信息管理和数据收集等工作之便,违规帮助药品代表统方并非法获利35万余元;假冒“王伟”之名,接洽药品代表将6种药品打入临安区某医院,共收受药品回扣共计197万余元。 谢某某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案例解析 “统方”是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所谓为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院中个人或部门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其发放药品回扣的行为。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 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 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案例二: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凤凰为民同济医院违规结算医保基金案。 2021年9月,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凤凰为民同济医院自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以挂空床、延长住院天数、虚假用药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5690000元,判处医院原法人吴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五年,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元,对其他涉案人员吴某某、田某某等医师、护理、财务等共11人,均以诈骗罪分别予以刑事处罚。同时凤凰县法院对1名与此案相关的违法公职人员予以刑事处罚。县纪委监委对9名监管履职不到位公职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目前,凤凰县医保局已解除与该院签订的医保定点协议,损失的医保基金5690000元已全部追回。 (来源:国家医保局《国家医保局曝光台2021年第六期曝光典型案件(9例)》) 案例三:河南省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骗保案。 2021年4月,河南省郑州市医保局根据实名举报线索调查,发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存在椎弓根螺钉使用手术记录与实际植入不符的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741491.50元。依据有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取消该院骨科主任陈某某、骨结核科主任钱某某等责任人医保服务支付资格;2.自2021年4月28日零时起,中止该院骨科和骨结核科的医保基金结算;3.追回损失的医保基金,并处以5倍罚款;4.相关问题线索移交郑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等。目前,郑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已对该院骨科主任陈某某、医学装备科科长雷某某予以立案审查(调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已对该线索立案侦办;损失的医保基金1741491.50元已全部退回五倍罚款8707457.5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国家医保局《国家医保局曝光台2021年第五期曝光典型案件(10例)》) 案例解析 两个案例中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中“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顶替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定,并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诈骗公私财物”做了详细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关乎全体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希望各位同仁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以《九项准则》规范医疗行为,牢记职业道德操守,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切实加强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为百姓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 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案例四:2022年8月14日,有网友在网上公开爆料湖南省创伤急救医学中心原副主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刘某峰行医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刘某峰通过夸大、虚构病情,对病患采取严重超过必要限度的医疗手段,甚至在手术过程中切除病患健康无病变的身体组织,并通过上述方式向病患收取高昂的医疗费用。上述信息爆出后,刘某峰的名字一度冲上各个社交平台的热搜。2022年8月8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对刘某峰采取了停职调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违规过度检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为我们医务工作者规范执业、廉洁从业划出了“硬杠杠”,制定了“铁规矩”,在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时,必须遵守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药物,合理诊疗,不得过度治疗。 蕲春县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