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
双通道药品:对临床必需、疗效确切、限制支付条件明确的谈判药品,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同步纳入医保支付。
单独支付药品:“双通道”药品中用于罕见病、恶性肿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疾病治疗的药品,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适合门诊治疗的其他药品。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单独支付药品时,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定双通道责任医师。
2. 待遇享受
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现有医保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普通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对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可通过处方流转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配药、结算。
单独支付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时,按现行住院政策予以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时,按特药门诊进行登记,不计起付线,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由统筹基金按统筹地区三级医疗机构职工和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单独支付药品用药需经过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资格自备案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若需新增或更换单独支付药品,需重新申请单独支付药品用药资格备案。单独支付药品用药资格在全省范围内互评互认。
3.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省内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双通道药品费用;
(2)在省内非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
(3)无住院医嘱或处方的双通道药品或单独支付药品;
(4)双通道药品或单独支付药品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
(5)不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或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双通道药品或单独支付药品;
(6)发生过度诊疗、人证不符、虚假诊治等违规行为涉及的双通道药品或单独支付药品;
(7)使用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慈善组织无偿提供的双通道药品或单独支付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