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院审批:黄冈市所有医保患者在我院住院,不用回当地办理转诊。入院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在我院完成医保住院审批手续,否则本次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2、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4)非治疗性的整容、美容、矫形、原发性不育不孕、保健、按摩、减肥、增胖、增高等发生的非病类治疗费用;
(5)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6)交通事故、民事伤害、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
(7)多地重复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费用已经在他处报销的,其个人现金支付部分不予重复报销;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
3、黄冈市职工基本医保待遇:
(1)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起付线:
①二级医院当年度首次住院起付线为500元,第二次住院为4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为300元;
②因同一种病15日内再次住院的不收起付线;从低级别医院往高级别医院转院的须补足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和晚期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期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期,在一个自然年度多次住院者只收一次起付线。
(2)统筹基金支付办法: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计算支付:
①统筹基金超付标准以上,分段支付限额以下的本地住院费用中,甲类药品和普通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为9%(退休人员自付比例为7%)。
②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先自付10%,《湖北省另收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种目录》中的特殊材料比例先自付30%,再按前款规定的不同层级医院自付比例执行。
4、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1)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起付线:
①二级医疗机构标准为500元
②因同一种病15日内再次住院的不收起付线;从低级别医院往高级别医院转院的须补足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和晚期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期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期,在一个自然年度多次住院者只收一次起付线。
(2)统筹基金支付办法:
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以下的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乙类用药、特殊诊疗项目和特殊检查首先自付10%,医用耗材首先自付30%,余下的二级医疗机构按75%的比例报销。
5、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农村贫困人口个人和医疗机构三方分担。
农村贫困人口每次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对于规定比例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报销范围;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
6、医保查房:住院期间必须严格在院治疗,确保医疗安全,医保查房不在院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当天住院费用不予报销,如果两次医保查房不在院的,本次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7、本次住院诊疗仅针对本次所患疾病,不得要求医生开具无关的检查和药物,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8、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类药品或耗材等治疗时,请您理解、同意并签署“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告知同意书”。如因拒绝而影响医疗效果的,医院不承担相应后果。
9、转院:因病情严重而我院无条件进行检查治疗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疾病的医保转院患者,出院时间必须开在患者在其他医院入院时间之前,且所有费用必须当日结清,转院后第二天不可再发生任何费用。
10、意外伤害:参保人员要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申请基金医疗保险待遇的真实性负责。为保障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果发生意外伤害的,要在48小时内报告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属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支付。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造成事实无法认定的,依法不享受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使用。
11、生育保险: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享受生育医疗特遇,正常分娩支付限额为8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为1200元。其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在限额线下据实结算,超限额的按限额结算。
(2)职工医保参保对象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对于各项医疗费用实行在限额线以下据实结算,超限额的按限额结算。正常分娩支付限额为18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3000元(具体保销情况见医保局宣传资料)。
12、为加强和规划特殊药品(40种)使用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强化对特殊药品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规范用药,合理施治。《需提前申请购进》
(1)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制。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医院,作为特殊抗肿瘤药品使用的定点机构。
(2)建立责任医师管理机制。在确定的特殊抗肿瘤药品使用的定点机构中,选择品德优良、专业技术水平高,具备高级职称的医师担任责任医师。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人员治疗各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开具处方、签署转诊意见和随诊跟踪,负责为参保人员病情发展后续用药评估确认。责任医生由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